个人信用修复,如何建立长效机制
12月22日,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,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,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。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,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,且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还清的,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。此举打破了“一朝失信终身受限”的困境,实现从单纯惩戒向“惩戒与修复并重”的转变。
为何要实施个人信用修复?长期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又该如何推进?《新闻1+1》本期节目关注:个人信用修复,如何建立长效机制?
关于信用问题,在观念上有何转变?
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石新中:通过这次政策调整,对于因外在因素、不可抗力导致失信的个人,且无主观故意过失的情况,不应影响社会对其的信任。基于目前政策,只要及时还款,即认定其无失信主观故意,未来借款也应能及时还款。这体现了政策层面的观念转变。
长期信用修复机制建设,应有怎样的期待?
自明年4月1日起,我国将正式实施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。结合此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,我们对未来信用修复长效机制应有以下期待。
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石新中:信用修复是在个人已经出现失信表现后所需的措施,因此我们首先需反思“失信”的定义。失信是指失去相对方的信任,但当前相关规则未区分因外在因素或主观故意导致未履约,错误将所有情况一视同仁地认定为失信。这种做法既难以被当事人接受,也不利于社会信任体系的健康发展。本次政策为我们重新思考“失信”主体和行为提供了契机。
其次,现行规定无论借款金额大小,负面记录均保存五年。未来应考虑分级管理,对于高额未还款的负面信息保持较长保存期限,而对于小额未及时还款的记录,则可以缩短保存时间,这体现了政策对善意的认可和差异化处理。
如何看待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?
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、经济学院教授 章政:央行推出的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,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次质的飞跃。以往信用体系重视惩戒较多,如何实现奖励、宽容及修复后的恢复,存在短板。此次政策体现了平衡奖惩的进步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一次性信用修复发生在央行征信系统内,针对疫情期间(2020年-2025年)发生的小额(1万元以下)贷款逾期问题,精准体现了奖惩得当。
此外,这也是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产权保护、市场准入、公平竞争及社会信用四大观点,社会信用既是对失信行为惩罚,也是对信用问题的救济,此次政策体现了积极的救济措施。
如何建设信用修复机制实现提振消费?
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、经济学院教授 章政:扩大消费需要消费者有足够信心,其中部分消费者在市场行为中可能出现轻微问题,需要适度提醒。但修复不等于“洗白”,即不是债务消费后可直接删除负面记录。
类似医院看病记录的保存,五年以上的保留期限体现了对信用的重视,也是社会关注的体现。失信行为产生“破窗效应”,可能导致“破罐子破摔”。适度修复和宽容,既帮助消费者找到解决方案,也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价值。
信用修复过程依法进行,强调法治自律意识。通过修复机制,除了惩戒期限五年(若不修复则五年限期),修复后存在修复期需持续关注,有助于当事人纠正信用问题,回归正常信用状态。这对信用市场和消费有积极促进作用,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奖惩得当的市场规则。
责任编辑:陈建瑞 SN2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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